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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复效后,就万事大吉了吗?

    案件概述



    2016年7月,孟女士投保某保险公司一款重疾险,2017年因未及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停效,后于2018年10月申请了保单复效恢复保单效力,2019年9月,孟女士因“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孟女士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6月在当地某肿瘤医院甲状腺彩超的诊断为:“甲状腺左侧下极实性结节”,孟女士在申请保单复效时对上述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该保险公司最终给予拒赔、解约的理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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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



    孟女士认为其保单已经复效成功且其患病是在首次投保后,所以保险公司就应该按保单首次投保时间来计算并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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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这里!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件中,孟女士在保单中止期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诚信原则,孟女士在复效时需如实告知保单中止期间的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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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99  更新时间:2020-04-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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