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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出台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3个步骤。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5级,最低为E级。


    公司治理是机构稳健发展的基石
    对于该《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银行业和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归根溯源,都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

    上述负责人表示,有效的外部监管对改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经验和近年来市场乱象整治中发现各类公司治理风险问题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进一步梳理整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具体要求,充分吸收和借鉴《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等国际规则,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指标体系。

    8项内容为评估重点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3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主要考察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有效性评价重点考察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

    7种情况评级垫底
    根据《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5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如果机构存在7种情况,评级就将直接评定为E级。这7种情况分别是:(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D级及以下将被暂停业务
    银保监会表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办法》显示,对A级机构,银保监会将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结合
    在具体的评估方式上,根据《办法》,先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对本机构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评估,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机构的监管评估,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直接监管银行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的30%。监管评估应重点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报告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掌握的信息,对相关机构公司治理评分要素逐项评分,明确评分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确认,形成监管评估报告。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莜芮认为,近年来,分类评价成为金融监管中较为常见的举措,《办法》正是这一监管理念的落地。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评价,一方面有利于树立示范效应,鼓励机构向优秀、合规的榜样靠拢;另一方面可对合规进度落后的机构采取部分限制性手段,有助于形成多层次的监管方式。同时,由监管牵头组织的评价方案,也为外部市场与银行的合作评估提供了重要参考。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建立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整套标准。确立标准的同时还开展评估,这就让机构能真正重视公司治理,把它提升到战略层面,并落实到经营活动中,转化为实际行动。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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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87  更新时间:2020-03-1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