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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要开始了!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责任,违规者将纳入失信名单......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开始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保险实名登记制度是加强保险业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强化保险业务真实性、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明确实名信息种类和适用范围


    《办法》首先明确了实名信息种类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自然人办理的保险业务,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自然人在办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业务时,均需要进行实名查验和记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综合考虑风险防控、实施成本以及消费者体验,经广泛征询行业和专家学者意见,并结合《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对各类业务查验范围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进行实名查验。


    二、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已从相关部门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


    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三、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可以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



     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办法》明确了实名管理的查验责任主体查验内容不同业务的查验流程查验要求


    1、查验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2、查验内容包括确定人证相符和所提供信息真实两个方面。


    3、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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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22  更新时间:2020-04-2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