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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印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今年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

    国办印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

    □记者 赵广道 宫伟瑶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印发。《意见》提出,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将有效减轻;到2017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将得到显著提升。

    由此,大病保险,这一关涉亿万国人福祉的重大政策性保险制度正式由中央政府部署推进,而这也将从根本上让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更加牢固。

    其实,在《意见》正式印发之前,各地政府都已经在尝试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面、提高支付比例。

    自2012年发改委、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来,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31个省份已开展了大病保险的相关试点,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已全面推开,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目前大病保险已覆盖了约7亿人。

    实践中,由保险业主导的太仓模式、湛江模式等大病保险经办实践模式一直秉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但由于各地实际财力情况差异较大,做法各异、责任不清,经办公司盈亏不均。对此,《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明确了风险分摊原则,让责任更加明确,将有利于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王琬如此说。

    在选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服务环节,《通知》也给出了明确指导意见。《通知》要求,要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3年来,一方面,在部分地区,具体经办的保险机构在能力、信誉等方面尚存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其牵涉到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利益’在里面。而此次《通知》通过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很好的回应。”北京大学教授郑伟认为,这将有助于厘清利益归属,提升经办能力。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逐步提高支付比例,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虽然,此前六部委文件早已规定要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但在3年的运行实践中,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达到这一比例。“新规再次明确且有所提高,将能够真正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切实防止因病返贫。”郑伟说。

    王琬认为,支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会无限提高,应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的拓展和延伸,重点还是要做好基本保障,应重点考虑与商业健康保险相衔接,毕竟商业保险才是更高保障水平的有效出口”。

    另外,《通知》明确,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在政府统筹协调、政策联动背景下,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迎着政策的春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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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952  更新时间:2015-08-0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