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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248号

    各保监局:

      为了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树立监管权威,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保监局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查深查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视不同情形追究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同时处罚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机构本级人员。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本级或者上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决策、指挥、组织、参与本级或者下级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指使、教唆、直接或者间接授意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利用中介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有直接管理职责,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机构有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或较为严重,在对保险公司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追究本级或者上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的责任。

      五、查处辖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处罚保险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保监局应当向保监会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六、各保监局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对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具体把握处罚尺度。

      七、查处辖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保险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责任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转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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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921  更新时间:2012-06-2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