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信息
    【监管资讯】银保监会启动SARMRA、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三项评估 10月底前完成

    近日,银保监会公布《2018年度保险机构SARMRA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表示将以现场评估的方式开展2018年度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工作。此次评估主体为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要求10月底前进行评估总结和反馈。

    《方案》规定,此次2018年度保险机构SARMRA 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均采用保监局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


    《方案》规定,此次2018年度保险机构SARMRA 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均采用保监局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

    其中,SARMRA评估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进场日。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其评估基准日3个月之前正式发布施行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状况可作为评估依据;2018年1月1日之后开业的公司,其评估基准日一个月之前正式发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状况可作为评估依据。

    公司治理评估应当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对各保险机构2017年度公司治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方案》显示,各保监局应成立局领导担任组长、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评估小组。其中,SARMRA评估小组、公司治理评估小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均不少于5人。


    目前,三项现场评估的时间表也已敲定。根据《方案》部署,7月15日前各保监局成立评估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中,三个评估项目的小组成员均不少于5人。保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评估对象成立不同的评估小组。


    7月中旬,各评估小组将进行集中培训,讲解三项评估有关制度及评估工作有关安排、注意事项。7月中旬至8月底,开展现场评估,原则上各评估小组应在7月20日前进入现场,对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并在8月底前完成现场评估工作。


    9月15日前,各保监局应将三项评估的评估报告和评估表分别报送至原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发展改革部和资金运用监管部;10月底前,银保监会将对2018年度这三项评估进行总结,并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情况。

    银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应当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在开展现场评估前要查阅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制定评估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限认真开展现场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此外,银保监会表示,在今年10月底之前,会对2018年度SARMRA 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进行总结,并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情况。


    分享到:
    点击次数:1117  更新时间:2018-07-3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