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2020.8.28 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以支定收、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费实行预算制。每年在上年度末,协会根据下一年度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报请理事会审查决定会费收缴额度;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预收标准最高数额。
第五条 协会会员须缴纳会费。会费主要用于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宗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本办法中的会员称谓均指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费预收标准
第六条 年度会费预收标准按照会员单位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产、寿险市场份额占比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具体档次划分及会费金额根据缴费年度预算进行核算。
第七条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从入会时间的次月起至年末按照第一档次会费的月化标准(例如:假设第一档会费为30000元,月化标准为30000元/12个月=2500元)计算缴纳,次年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八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作为特别会员,免交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各会员在接到收取年度会费通知后30日内缴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办理入会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协会指定账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出具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采用批评、警告、业内通报等措施予以督缴。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将停止其享有的会员权利。会员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缓交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承诺缓交时限,并经理事会研究通过,方可予以缓交。
第十一条 协会在会费预收标准外,不再收取其他专项费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行业活动除外)。
第十二条 每年终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长或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底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同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